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瀞葳、黃瀚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瀞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瀚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紹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