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瀞葳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瀚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紹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