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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7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曾吉雄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育宏
即被告
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首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7,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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