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育宏
- 即被告
- 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首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7,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