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藍家慶
- 原告鄭吉美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15號 原 告 鄭吉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前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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