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泰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林全合、林冠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泰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合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林冠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就坐落於門牌號碼屏東縣○○鄉 ○○路00號房屋返還原告,又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 下同)1,001,500元,有房屋稅課稅明細表在卷可考。是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99元。 二、茲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