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諾德士金牌運動企業有限公司、李耀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諾德士金牌運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追風休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01號),惟被告追風休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