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40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峟滐、源誠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屏補字第34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峟滐、源誠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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