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峟滐、源誠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