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藍家慶
- 原告葉紹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14號 原 告 葉紹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瀚鋐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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