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26號
- 原告
- 金冠宏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祐
- 訴訟代理人
- 李茂增律師
郭皓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再興及連福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0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