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46號
- 原告
- 振豪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振清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慧達、郭麗琴、郭麗英、郭榮泉、郭雅雪、郭雅雯、郭淑萍、郭淑婷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郭協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被告郭榮泉之應繼分。
㈡又被繼承人郭協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土地2筆外,尚有土地1筆及股票,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參,請補正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