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曾吉雄
- 當事人沅鋐營造有限公司、蔡曜隆、鄧坤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65號 原 告 沅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隆 訴訟代理人 陳清泰 被 告 鄧坤松 訴訟代理人 林昱成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7,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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