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呂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72號 原 告 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呂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元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24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230元,應繳裁判費1, 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