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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藍家慶

原告
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呂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元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24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23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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