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勞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曾吉雄
- 法定代理人林秋乾、賈書恒、呂坤修
- 當事人黃文潭、宗億營造有限公司、賈書恒建築師事務所、陸軍第八軍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黃文潭 被 告 宗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乾 被 告 賈書恒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賈書恒 被 告 陸軍第八軍團 法定代理人 呂坤修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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