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勞補字第8號
- 原告
- 羅德祥
陳沛妮
陳瑞蘭
鄧汶汶
何金燕
陳明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補繳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