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勞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陳威宏
- 當事人羅德祥、陳沛妮、陳瑞蘭、鄧汶汶、何金燕、陳明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羅德祥 陳沛妮 陳瑞蘭 鄧汶汶 何金燕 陳明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 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補繳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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