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聲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廖文忠
- 當事人黃文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文潭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宗億營造有限公司、賈書恒建築師事務所、陸軍第八軍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屏勞補字第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屏院昭屏民善113屏簡聲18號函命聲請人於 文到5日內補繳,上開補正通知已於同年9月30日為寄存送達(至同年10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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