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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2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曾吉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告
舊樓映像設計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周語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此項更正,必以判決有顯然錯誤之情形,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狀將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名稱誤植為周語謙,為此聲請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周語謙」更正為「周娪謙」等語。

三、查本院前揭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與聲請人於起訴狀之記載相符,核與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有間,且無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即非顯然錯誤,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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