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洪通澤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牟玉蘭
- 被上訴人
- 即追加被告
- 仁和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谷
- 被上訴人
- 即追加被告
- 全路安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佳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