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98號
- 原告
- 日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瀞云
- 被告
- 吳昱輝
一、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86,06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91,861元(原告於113年7月11日起訴,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10日止,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稽,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8萬6,068元) 1 利息 48萬6,068元 113年4月15日 113年7月10日 (87/365) 5% 5,792.87元 小計 5,792.87元 合計 49萬1,8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