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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曾吉雄

原告
日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云
被告
吳昱輝

一、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86,06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91,861元(原告於113年7月11日起訴,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10日止,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稽,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8萬6,068元) 1 利息 48萬6,068元 113年4月15日 113年7月10日 (87/365) 5% 5,792.87元  小計       5,792.87元 合計        49萬1,8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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