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89號
- 原告
- 洪兆存
- 訴訟代理人
- 李翰承律師
鄭慶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騰文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113年11月28日前,提出坐落門牌號碼屏東市○○路000巷00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陳報房屋價額,以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