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3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被告
- 舊樓映像設計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周語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0元。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另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8,27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又原告於113年1月15日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3,908元(計算式:258,270+258,270×2.92%×【234/365+14/366】+258,270×0.292%×183/365+258,270×0.584%×【19/365+14/366】=263,90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然原告已於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計溢收990元(計算式:3,860-2,870=99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