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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33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承景(原名:莊百承)及其餘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告莊承景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此外,本院業已函調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㈡倘被繼承人為莊正雄,而其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房屋、土地外,尚有土地5筆、房屋1筆及存款,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參,請補正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

㈢請陳報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民國113年10月13日)對被告莊承景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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