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47號
- 原告
-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綉雯
- 被告
- 展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洪炎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9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揆諸前開說明,就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0,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