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21號
- 原告
- 永吉樓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瑋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111年1月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2230、2230-4、2330-9、2230-5、2230-6、2230-7、2230-8、2230-9、2230-1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五項均請求被告拆除占用原告上開土地之電線桿及電線,請查報該電線桿及電線分別占用上開土地(含領空)之面積約略若干(按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五項分別列計,並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綜上所述,本件因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