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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37號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李宛臻

原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若上開土地公同共有人有死亡之情形,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本件被告全部姓名、住居所,此外,本院業已函調被繼承人江玉良、江莊幸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屏東縣○○市○○里○○街00巷0號、屏東縣○○市○○里○○街000號房屋稅籍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㈡又被繼承人江玉良、江莊幸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上開不動產外,尚有其他財產,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稽,足徵原告未將上開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均列為撤銷之標的,亦請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正被繼承人江玉良、江莊幸之全部遺產。

㈢請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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