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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勞簡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曾吉雄

原告
黃文潭
被告
宗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乾
被告
賈書恒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賈書恒
被告
陸軍第八軍團
法定代理人
呂坤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以113年度屏勞補字第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該裁定已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然原告均未補正,有卷存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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