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勞簡字第2號
- 原告
- 黃文潭
- 被告
- 宗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乾
- 被告
- 賈書恒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賈書恒
- 被告
- 陸軍第八軍團
- 法定代理人
- 呂坤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以113年度屏勞補字第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該裁定已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然原告均未補正,有卷存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