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勞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王冠瑜、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詠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王冠瑜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被 告 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農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86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後,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470元 (計算式:4,410×【1-2/3】=1,4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