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勞補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曾吉雄

原告
黃文潭
被告
宗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乾
被告
賈書恒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賈書恒
被告
陸軍第八軍團
法定代理人
呂坤修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勞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