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5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甘瑩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盛土地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屏小字第57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盛土地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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