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71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宛臻

原告
蔡金成
被告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田翔宇
被告
陳彥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7日下午5時宣判。惟同年7月7日適逢丹娜絲颱風侵臺,屏東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7月8日下午5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