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713號
- 原告
- 蔡金成
- 被告
-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子義
- 訴訟代理人
- 田翔宇
- 被告
- 陳彥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7日下午5時宣判。惟同年7月7日適逢丹娜絲颱風侵臺,屏東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7月8日下午5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