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李宛臻
  •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潘世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72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潘世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6日15時53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BDU-0185號車),沿屏東縣屏東市建興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168號前時 ,被告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變換車道行駛至路肩,適訴外人王世賢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REB-5828號車)停放在該路168號前,兩車遂發生碰撞(下稱本件事故),致REB-5828號車受有損害。REB-5828號車經訴外人依德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向原告承保車體損失險,且本件事故發生於在保險期間中,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必要修復費用即新臺幣(下同)3萬8,601元(零件:1萬3,749元、烤漆及鈑金:1萬150元、工資:1萬4,702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 、第196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6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駕駛BDU-0185號車行經屏東縣○○市○○○路000號前,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貿然變換車道行駛至路肩,而與REB-5828號車發生碰撞,致REB-5828號車受有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現場圖、REB-5828號車行照、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系統翻拍照片各1份、REB-5828號車毀損照片2張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9、31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4年1月15日屏警交字第1148000860號函暨所附本件事故相關資料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49至75頁),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 段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本文 定有明文。再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有明訂。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BDU-0185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貿然變換車道行駛至路肩,而與REB-5828號車發生碰撞,造成REB-5828號車受損,堪認被告對本件事故之發生有過失,而被告之過失行為與REB-5828號車受損之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自應對REB-5828號車所有人即訴外人依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就REB-5828號車之維修費已依保險契約理賠3萬8,601元乙節,有汽車保險單、維修費用評估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統一發票各1份 、REB-5828號車毀損照片2張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至33頁),應堪採信,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自得於其賠償金 額範圍內代位訴外人依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㈡復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惟請求賠償物被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者,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即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基此,損害賠償目的係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使其回復應有狀態,並不使之另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自應予以折舊。查原告主張REB-5828號車維修費共計3萬8,601元(零件:1萬3,749元、烤漆及鈑金:1萬150元、工資:1萬4,702元),其中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揆諸上開說明,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折舊計算,始屬合理。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營業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 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 ,並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 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REB-5828號車自出廠日111年3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1月6日,已使 用0年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萬1,839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13,7 49÷(5+1)≒2,29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3,74 9-2,292) ×1/5×(0+10/12)≒1,91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 萬3,749元-1,910=1萬1,839元】,加計不予折舊之烤漆及 鈑金1萬150元、工資1萬4,702元,系爭機車合理之維修費用應為3萬6,691元(計算式:1萬1,839元+1萬150元+1萬4 ,702元=3萬6,691元),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然其既經原告民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依上開說明,自應從該書狀繕本送達(繕本於114年2月3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見本院卷第79頁本院送達證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即114年2月13日發生效力)之翌日即114年2月14日起,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對原告負遲延責任,原告就此所 為遲延利息之主張,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第196 條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萬6,691元,及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彩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