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潘快
- 法定代理人林泳伶、翟光復
- 原告鼎灝環保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欣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鼎灝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伶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葉婉玉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李芳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欣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復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審理中 變更該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鑫東揚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白善任、下稱鑫東揚公司)借用被告公司名義與證件,參加屏東縣政府所發包「112年度番仔寮、六塊厝及牛稠溪排水清疏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之標案,並於同年4月18日以總價金2,347,800元得標,之後兩造遂於同年5月25日簽立工程承攬合 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由原告承攬112年度番仔寮、六塊 厝及牛稠溪排水之清疏工程,約定報酬為1,575,000元,系 爭工程分成A段到J段之清疏工程,之前分別開立2張買受人為鑫東揚公司之統一發票面額525,000元請款,第1、2期款 各於112年6月13日、7月14日匯入原告公司帳戶,嗣原告擬 開具第3期請款發票向白善任請領付款時,遭其刁難,僅於112年9月22日以其個人帳戶匯款100,000元入原告法定代理人林泳伶帳戶,剩餘款項均拒絕給付,而原告已完工,但最後一期款575,000元,被告只給10萬元,尚欠425,000元未為給付,依照工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之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對於兩造有訂定系爭合約沒有意見,惟先前兩期50萬元報酬,合計100萬元被告已經給付,最後一期款項575,000元,係因原告並未完成最後一期工作即系爭合約六⑶之3 4%工程尚未完成,依約被告對未完工程並無給付義務等語置 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以下事項兩造不爭執:並有工程承攬合約書、匯款明細可稽(本院卷第13-17、77、79、81頁) ㈠原告於112年5月25日向被告承攬112年度番仔寮、六塊厝及牛 稠溪排水清疏工程,約定報酬為1,575,000元,原告受償前 二期工程款,目前僅最後一期款575,000元,被告只給10萬 元,尚欠42425,000元未為給付。 ㈡屏東縣政府112年8月25日函於112年8月23日現場勘查確定同意完工。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爭執事項:系爭工程中「A段0K+000至7K+000的部分」究 竟有無完成工作? ⒈原告所舉證人即施作者戴于人到院證稱:他是本院卷211、21 5頁LINE所說之四號哥。(提示本院卷223 、229 、231 、233 、241 、243 、259、263 、265 、267 頁)LINE上的照片是不是完成工作的時候都會拍完工照片回報給林泳伶?)都是伊做的。(提示本院卷147 、171 、187 頁、LINE上照片是不是A段0K+000-7K+000要施作的水溝?)伊有做,整條 都是伊做的,只有清理草,使用怪手是要清理草,不是要挖下面。是在原告擔任監工。被告方都是小白(白善任)與他連絡。(原告訴訟代理人:112年度蕃子寮六塊厝系爭工程A 段的工程你有印象嗎?)是從長治到屏東市和生路。(原告訴訟代理人:A段0K+000-7K+000工程有比較困難嗎?)沒有 ,A段的起點是在長治。(請提示卷69頁到73頁的圖,上面有標示K數,A段0 K+000-7K+000是在長治或是屏東市?)A 段起點在長治,靠近火燒,要去國三交流道,是伊有做,但是可能沒有做乾淨。(提示本院卷147頁的照片)這是哪裡 ?看不出來。起點是怪手沒有辦法下去做,是人工下去做。白善任有沒有叫人下去做伊不知道,做好白善任要驗收,照片是白善任拍的,然後他跟林泳伶講。(為什麼沒有系爭爭議的完工的照片?)因為白善任沒有拍,照片是白善任要拍的。(有沒有在施工A段0K+000-7K+000施工途中,白善任有 沒有打電話給你要進出,但是你沒有進去施作?)伊慢一天進去。(為何慢一天?)因為還在做其他白善任的條。(請提示卷297LINE對話,白善任他說打兩家都沒有車,你傳了 一個照片,怪手泡在水裡面,是什麼意思?這是白善任7月31日傳的LINE對話)那張照片就是伊當時在另外一條溪工作 泡在水裡的照片,伊就是泡在水裡起不來,所以隔天才進場,那個時候是雨季,怪手泡水他也都沒有賠償伊。(請提示卷299頁,8 月1日你傳了挖土的兩張照片,這是什麼意思?)這是施工困難的,第二張照片就是和生橋,那是在靠近和生市場的橋邊。這兩張照片是伊自己拍的,怪手不行伊就自己下去做。(7月31日怪手還泡在水水裡,所以隔天就有進 場施作了?)是。(你是不是原告的員工?)是。(你跟林泳伶什麼關係?)朋友。(請提示卷213頁照片,旁邊的女 生是不是林泳伶?)是,我們是男女朋友,沒有辦結婚。(A段0K+000-7K+000你做完的定義是什麼程度?)草都清乾淨 ,樹也要。(有沒有包括溪底的清疏?)主要清草而已。 (清完是不是會通知白善任?)都打電話給他,每條做完他都要拍照,因為如果不拍照,草就馬上長出來。(A段0K+00 0-7K+000你是花多少時間做?施工的時程是否還記得?)忘 記了,因為太久了。(請提示卷283頁照片,中間的怪手照 片是何意思?上面的照片區域在何處?)地點無印象,挖樹頭挖杓斷了,伊有十幾台怪手,馬上又叫別台。(你叫的別台怪手有沒有再通知白善任?有無拍照通知?)有,這不用拍照。(請提示卷309頁,8月12日對話框有一張施工前A段7 K+000 ,是否通知你去這裡施工?)伊不記得。(你要施工 前要白善任通知你去施工?)要,通常都是伊安排哪裡,如果要趕時間的,他通知伊,伊會先去等語(見本院卷第328 至332頁),由證人戴于人所證述施作過程可知悉當完成工 作時,證人白善任會拍照取證完工進度,而此由本院調閱系爭工程施工之照片,均有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之照片可稽(見屏東縣政府提供光碟內),佐以本件確實並無白善任拍攝之系爭爭議施工段「A段0K+000至7K+000」之照片可見 ,此由本院卷223 、229 、231 、233 、241 、243 、259 、263 、265 、267頁等之LINE上照片均是完工後傳送之完 成工作照片可佐證之,而關於系爭施工段雖已經驗收完工,但此部分原告並無法提出完工照片證明確實是原告公司依約完成所有工段,此有證人白善任證述可參酌之(如下說明)。 ⒉證人白善任到院證述:「證人是被告公司承攬系爭工程的工地的現場負責人,被告公司確實將系爭工程交給原告次承攬,現場的疏濬工程總共分成總共有A到J10段,共計約33公里 ,原告B段到J段都有完成,剩餘A段較難施作的部分約7、8 公里沒有施作完成。A段總長9公里(原告施作的百分比是否 為完成的公里數(33減7 公里)與全部(33公里)的公里數的比例?)對。原告剩下的部分沒有完成,有找曹永宜、祐駿工程行、大順起重工程行、陳芳等粗工做現場臨時工。(庭呈證據資料)。(原告訴訟代理人:你剛剛提到A段原告沒有施作是幾月份的事?)112年7月30日有通知進場,原告推拖說他們的機械在外面有工作或機械要修理所以沒有進場。LINE對話的四哥就是原告現場負責人。(除了你剛講說四哥之外,系爭工程工程款是否為原告法定代理人直接跟你聯繫?)有時候是四哥,有時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林小姐。(你剛才提供的資料LINE對話紀錄是跟誰的對話?)四哥,原告現場負責人。(你有沒有直接跟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催告要進場施作,而原告法定代理人告訴你原告公司不進場?)我只有跟四哥講,沒有跟原告法定代理人林小姐講。(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林小姐有沒有在112年8月系爭工程完工後,向你請求全部的工程款?)有,但是我有跟他講說你沒有全部完成,而且我也找人來幫他收尾,原告並沒有完成整個工程的合約,所以沒有辦法付他剩下的款項。(提示本院卷83頁至89頁LINE對話紀錄、這個LINE對話紀錄是不是你跟林泳伶的LINE對話紀錄?)是。(第三頁的LINE訊息,證人說我從來都沒有說不給你們錢或者是說不跟你們溝通,你是要表示說剩餘的工程款要給付的意思嗎?)我原本是想說我找這些代工的人相關的支出扣除後,剩下的款項要給原告,但原告跟我還有其他的工程,所以等結束後再一併結算。(卷第97頁LINE對話紀錄打勾處說最多可以給30萬是什麼意思?)原告跟我,有本案及他案不進場的紛爭,為了避免將來的紛爭,所以我表示兩案以30萬元解決,但原告不接受。(卷91頁LINE對話紀錄打勾處,計算式是否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林小姐傳給你的請款資料?)是,這是她傳給我的,但是計算不正確。(證人今日所提的資料所謂的代工有哪些工項?)曹永宜、祐駿工程行均為溪底的怪手施作,大順起重工程行就是吊掛機具的部分,其餘的粗工是清理機具無法清除的地方(略)是,我會認識四哥是我朋友誠哥介紹的,簽約的時候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跟戴于人來跟我們擬定合約,當時戴于人講現場有狀況就找他,原告法定代理人也在場,原告法定代理人林小姐沒有表示反對,然後我就把約帶回被告公司用印,我放在誠哥他家,請戴于人去拿。(證人說原告未施作的部分A段是幾K到幾K?)A段0K+000至7K+000的部分,(所以原 告A段完成的是?)7K+000至9K+400的部分」等語(本院卷 第118至122頁)。 ⒊由證人白善任證述內容可知,其與原告間確實存有其他施工紛爭,然證人對於施工段之完成,以其如確如原告所稱乃借用他人公司之名義標案,依約其必須負責完成所有工項,否則會有違約金之懲罰風險,相較於原告其應更重視施工工程之是否完善,佐以證人確實有提出善後之施作者資料及相關對話、照片、付款明細(見本院卷第129-197頁),且先前 完工之工段證人並不否認且依約付款,證人是現場監工之人,其所證述原告未能完善系爭工段之工作之詞,應可採信。㈡承上,原告既無法證明系爭工段是其完善全部工程,則其依據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剩餘工程款項425,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核屬無據,應駁回之。 六、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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