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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2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李宛臻

反訴原告即

被告
峰群國際包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喬政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反訴被告即
原告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趙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3,060元,逾期未繳,則駁回本件反訴。

理由

一、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12,53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12,5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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