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461號
- 原告
- 耿國智即東原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藍庭光律師
- 被告
-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友欽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3行及事實及理由二、第3行中關於「ISUZ4JG2」記載,應更正為「ISUZU4JG2」。
二、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5、7行及第24行中關於「呂友福」記載,應更正為「呂友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