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464號
- 原告
- 聶美金
- 訴訟代理人
- 楊帆
- 被告
- 羅耀祖
就上開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1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應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屏東市○○街00號4樓之2號房屋,並請求給付124,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起訴後至遷讓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5,500元。又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620,000元,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113年課稅明細表、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44,000元(計算式:620,000元+124,000元=7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尚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150元。至原告另請求起訴後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部分,揆上說明,不併算其價額,附此說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