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550號
- 原告
- 東南高良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敏斷
- 訴訟代理人
- 吳錦昆
- 訴訟代理人
- 黃順宏
- 被告
- 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於113年3月1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所示之314,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裁判費2,700元後,尚應補繳22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0萬元 1 利息 30萬元 112年3月30日 113年3月18日 (355/366) 5% 14,549.18元 小計 14,549.18元 合計 314,5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