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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藍家慶

  • 當事人
    郭順華豐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658號 原 告 郭順華 被 告 豐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屏補字第34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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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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