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704號
- 原告
- 鄭雅馨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勝律師
- 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誠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潔
- 訴訟代理人
- 陳琦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玠均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訴訟代理人
- 蘇俊誠律師
- 被告
- 屏東縣長治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吳亮慶
- 訴訟代理人
- 姚政松
- 訴訟代理人
- 楊蕙怡
- 被告
- 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榮輝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面積分別2.99、0.07、0.84、41.1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900元乙事,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60,669元(計算式:占用面積×土地現值,45.01×16,900元=760,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