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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704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李宛臻

原告
鄭雅馨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俊潔
訴訟代理人
陳琦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玠均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告
屏東縣長治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亮慶
訴訟代理人
姚政松
訴訟代理人
楊蕙怡
被告
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訴訟代理人
鄭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面積分別2.99、0.07、0.84、41.1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900元乙事,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60,669元(計算式:占用面積×土地現值,45.01×16,900元=760,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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