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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76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曾吉雄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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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呂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1,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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