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7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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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訴訟代理人
- 史文孝
- 訴訟代理人
- 周明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1,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