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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曾吉雄
  •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 原告
    呂建勳
  • 被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周明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呂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1,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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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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