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8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82號
- 原告
- 林燕妮
- 訴訟代理人
- 湯瑞科律師
- 被告
- 張美娥
- 訴訟代理人
- 李俊賢律師
李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8號返還房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41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屏東市○○路00號)建物,因被告抗辯就系爭土地及房屋應有部分各1/2,兩造間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而對原告本院提起返還房地訴訟,經本院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768號受理在案,因本件裁判,係以被告所提上開事件之借名記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