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85號
- 原告
- 恆邦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嫩雲
- 被告
- 台灣奧麗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赤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以112年度屏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