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楊國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楊國廷 訴訟代理人 葉瑞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於訴之聲明第1項上載請求被告將架設於屏東縣○○鄉○○村 ○路00號房屋屋頂之綠能設施騰空返還原告,經本院調取上開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該屋層次為1,現值為新臺幣( 下同)2,139,900元,堪認該屋1層之現值為2,139,900元, 請陳報該屋屋頂空間之價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該屋1層之現 值2,139,900元核算本件屋頂空間之價額。 ㈡又訴之聲明第2項上載請求就回復原狀所生之漏水為保固及修 繕,請陳報回復原狀漏水保固所需費用,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核定本項訴訟標的價額,若逾期未補正,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價額,該部分之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核定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