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32號
- 原告
- 楊婕妤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對被代位人蘇全益有債權,因而代位蘇全益訴請分割遺產。而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蘇國英遺有坐落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5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市○○街00巷0號房屋),惟被繼承人蘇國英除上開土地及房屋外,尚遺有其他財產1筆,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足徵原告未將上開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
三、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到院閱卷,補正全部遺產。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