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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32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曾吉雄

原告
楊婕妤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對被代位人蘇全益有債權,因而代位蘇全益訴請分割遺產。而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蘇國英遺有坐落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5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市○○街00巷0號房屋),惟被繼承人蘇國英除上開土地及房屋外,尚遺有其他財產1筆,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足徵原告未將上開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

三、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到院閱卷,補正全部遺產。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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