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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曾吉雄
  • 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洪炎棠

  • 原告
    頌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展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48號 原 告 頌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 被 告 展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炎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8,693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揆諸前開說明,就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8,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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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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