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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56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廖鈞霖

原告
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琛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森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0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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