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56號
- 原告
- 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琛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森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0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