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70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藍家慶

原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素慧、李瑛珠、李素霞、李鳳德及李素美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二、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撤銷被繼承人李三良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其價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5,839元,而原告為被告李素慧之債權人,其之應繼分為1/4等情,有卷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可參,則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428,960元(計算式:1,715,839元×1/4=428,9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顯然撤銷標的之價額低於原告陳報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對被告李素慧之債權額476,946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8,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114年1月23日前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被繼承人李三良所留遺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核定金額(新臺幣) 1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97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4,900元 475,300元 2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號房屋 全部   269,800元 3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號房屋 全部   14,100元 4 郵局存款49,398元    49,398元 5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954元    954元 6 國泰人壽保險金10,442元    10,442元 7 國泰人壽保險金3,297元    3,297元 8 國泰人壽保險金369,868元    369,868元 9 國泰人壽保險金100,000元    100,000元 10 國泰人壽保險金422,680元    422,680元   合計   1,715,839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