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21號
- 原告
- 永吉樓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瑋瑩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2330、2330-4、2330-5、2330-6、2330-7、2330-8、2330-9、2330-10地號土地上面積約8.293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又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49,76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6,000×8.2935=49,761),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