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8號
- 原告
- 賀傑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志憲
- 被告
- SUWARTO 阿萬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屏補字第58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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