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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曾吉雄

原告
賀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憲
被告
SUWARTO 阿萬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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