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林棋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88號 原 告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趙英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峰群國際包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年4月3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792元,應繳裁判費1, 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