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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原簡字第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李宛臻

原告
屏東縣三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德仁
訴訟代理人
陳美香

曾宣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應求明確、特定且適於強制執行,從而,民事當事人於起訴時雖列有一定之聲明,然該聲明如欠缺明確性、特定性及執行可能性,則是類聲明仍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當認本件起訴仍有不合程式及其他要件之情形。

㈡經查,原告未依前揭規定分項、明確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完整應受判決事項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提出更正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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