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543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顏嘉瑩
- 訴訟代理人
- 方錫仁
- 被告
- 陳宥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39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3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