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550號
- 原告
- 劉靖平
- 被告
- 蘇慶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12月28日及同年12月30日共向其借款10萬元,並簽立借據、本票為憑,約定清償期限各為114年2月5日、同年3月5日,至今共積欠10萬元未清償,被告則未到場爭執,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本票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